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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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盈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6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盈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張盈志前因犯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非駕業務過失傷害罪│││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08/14│106/08/14│├────────┼──────────┼──────────┤│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6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874號│第1046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埔交簡字第148│107年度埔交簡字第171││││號│號││├────┼──────────┼──────────┤││判決日期│106年10月18日│107年10月26日│├───┼────┼──────────┼──────────┤││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埔交簡字第148│107年度埔交簡字第171││││號│號││├────┼──────────┼──────────┤││判決│106年11月23日│107年11月29日│││確定日期│││├───┴────┼──────────┼──────────┤│備註│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再│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字第100號│第314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