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707號上訴人 鄧正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盛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707號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書記官連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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