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658號原告丁○○
戊○○庚○○己○○訴訟代理人辛○○律師原告與被告乙○○、丙○○、甲○○○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調解費2,000元外,尚應補繳1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業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