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2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2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2626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天偉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天偉發支付命令,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已於民國105年4月1日遷出國外,依首開法條第509條規定,支付命令應於國外為送達者,不得行之,債權人之聲請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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