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2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2590號債權人曾𤤿沅債務人 黃智謙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0條關於專屬管轄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黃智謙個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戶籍址設於嘉義市,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聲請事件專屬於債務人住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主張之地址新北市○○區○○路○○○號係發票人荃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地址,該公司並非本件債務人,是本件對債務人黃智謙個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