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監宣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監宣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監宣字第126號聲請人 呂佑羣 相對人 呂劭平 關係人 李金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呂劭平(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呂佑羣(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李金玉(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法第1111條第1項亦著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呂佑羣主張其父 呂邵平 因交通性水腦症,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依法聲請對呂劭平為監護之宣告等語。
三、本院審驗呂劭平之心神狀況,並採用衛生福利部玉里醫院醫師 邵靖翰 之精神鑑定報告書,認呂劭平為慢性思覺失調症患者,目前生活自理能力甚為缺乏,表達與理解能力嚴重退化,完全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此有該院110年10月7日玉醫社字第1102501304號函所附精神鑑定報告1件附卷可稽。爰依首開民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呂劭平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四、本院囑託主管機關及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結果顯示:聲請人呂佑羣為相對人長女,關係人李金玉為相對人之前配偶,分別具有擔任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意願,評估聲請人、關係人之陳述,未見明顯不適任之消極原因,此有桃園市社會工作師公會110年9月23日桃林字第110513號函所附之「監護(輔助)宣告調查訪視報告」1件在卷可佐。爰依首開民法第1111條第1項之規定,選定聲請人呂佑羣擔任呂劭平之監護人,並指定李金玉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以維護受監護宣告人之權益。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佩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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