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2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8年度聲減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分別於民國94年12月8日、9日、10日連續犯竊盜罪(聲請書誤載為94年12月8日),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64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526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佳慧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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