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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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64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棠 代理人 蕭素真 債務人 顏田一
顏彤芸 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林佩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零柒拾玖萬零玖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五計算之利息,及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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