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4號原告 陳進財 被告 張介瀚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吳佩真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致芬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