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244號原告 羅經承 訴訟代理人 楊茗毅 律師被告 謝正民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上一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7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邰婉玲法官鍾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頻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