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148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489號原告鼎上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 律師被告彰化縣政府代表人乙○○(縣長)上列當事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華民國94年3月24日訴字第0930358號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所規定。次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政府採購法事件,不服被告所為異議處理結果,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經查,被告公務所所在地係在彰化市,依首揭法律規定,本件應由被告所在地之行政法院即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原告對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尚有違誤。
三、爰依前揭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中華民國94年7月22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吳東都法官陳國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7月22日
書記官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