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號債務人 詹岳諺詹森凱代 理人 周尚毅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同)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92號裁定自民國112年2月20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頁)。又債務人目前配合觔斗雲聯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載客服務每月收入合計約新臺幣(下同)3萬3,809元,確有固定收入,此有中國信託銀行承德分行之存款存摺明細、債務人收入切結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4頁至第88頁)。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72期,每期清償6,000元,總清償金額為43萬2,000元,清償成數為22.49%。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收入外,另有一部101年
出廠之光陽機車、元大台灣50股票30股、元大台灣高股息股票50股,該機車現值為3,000元,而上開股票前經本院執行處111年度司執字第91631號執行事件扣押變賣,所得價金4,199元,此有機車行車執照、順源機車行之估價單、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本院112年6月5日士院鳴111司執夏字第91631號執行處函等件在卷足佐(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274號卷第57頁、本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92號卷【下稱消債更卷】第190頁、第244頁、本院卷第72頁)。而本件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受償總額為43萬2,000元,顯高於上開財產之價值。又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86萬527元扣除必要支出59萬8,810元後,亦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㈡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其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
出為2萬7,420元,扣除3名未成年子女(分別於98年、101年、103年生)之扶養費9,168元,其個人必要支出為1萬8,252元,顯低於臺北市112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2萬2,816元,應屬合理。而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既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則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自得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應予尊重。至3名子女與債務人同住,且每名子女領有社會補助6,070元,有臺北市大同區公所112年度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審查結果通知書、子女之台北圓環郵局存摺明細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0頁至第83頁),則債務人應分攤每名子女之扶養費為8,373元【計算式:(22,816-6,070)÷2=8,373】,故債務人自陳每名子女之扶養費支出為3,056元,低於上開應分攤額,足認適當。
㈢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方
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每月收入約3萬3,809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2萬7,420元,餘額為6,389元,再加上機車現值及股票變價所得7,199元分72期,每期金額100元,而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每月還款6,000元,已將餘額及財產價值之九成以上用以清償債務,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依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宣如附表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共計清償72期。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每期可配金額欄位所示。2.債務總金額:1,920,667元。3.清償總金額:432,000元。4.總清償比例:22.49%。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3,120291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日盛國際商業銀行)392,6551,2273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434,8924,482合計1,920,6676,000參、補充說明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款項之作業。二、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附表二: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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