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7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67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67559號債權人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郭釧溥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呂萬 (歿)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就債務人呂萬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上開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查,債權人於民國112年8月22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已於聲請強制執行前之107年10月18日死亡,此有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該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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