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23號原告甲○○○
樓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因財產權起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
書記官王佩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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