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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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36號原告 林亭君 原告 林柯阿秀 被告阿榮影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添貴 訴訟代理人 林孜 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段○○號6樓,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書記官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