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請求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210號上訴人 謝秀美
陳國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國安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1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書記官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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