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司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司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司字第7號聲請人 潘思如 (即探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代理人 許培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探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九年六月三十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探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經本院核備清算人就任,茲因公司尚有稅務案件未結,致清算事務無法於期限內完結,爰聲請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報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3年度司字第4號備查在案,且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民國108年12月31日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08年12月31日起再展延六個月至109年6月30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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