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竹交簡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45號原告 沈子豪 被告 鄭聖澔 上列被告因被告被訴本院113年度竹交簡字第35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楊祐庭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書記官戴筑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