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6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6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交易字第68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宜芳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周宜芳於民國109年2月17日上午8時32分許,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在新竹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住處前欲左轉東向西外出上班,本應注意車前狀況(起訴書誤載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而貿然左轉,適有 吳青 容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459巷29弄西向東方向行駛至該處,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二部機車因而發生碰撞,致 吳青容 受有右側膝部挫傷、右側膝部淺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周宜芳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涉犯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吳青容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志中偵查後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書記官胡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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