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87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楊瑞芬 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 律師被告 江趙玉朱
江美玲 江龍輝 江正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鎮○○段0000地號、同段1098地號、同段998地號、同段998-1地號等4筆地號土地上,如附圖A範圍面積120平方公尺房屋、如附圖B範圍面積10平方公尺鐵皮屋、如附圖C範圍面積5平方公尺畜棚、如附圖D範圍面積20平方公尺畜棚、如附圖E範圍面積25平方公尺畜棚、如附圖F範圍面積180平方公尺水泥鋪面、如附圖G範圍面積135平方公尺堆置雜物、如附圖H範圍面積150平方公尺農作物(面積均以實測為準)排除後,將土地返還於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88,500元【計算式:998、1097、1098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2,800元×(A120平方公尺+B10平方公尺+C5平方公尺+D20平方公尺+F180平方公尺+G135平方公尺+H150平方公尺)+998-1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2,100元×E25平方公尺=1,78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721元,扣除已繳17,335元,原告尚應補繳1,386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另請提出被告之最新之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無關得予省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政斌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書記官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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