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34號原告三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良梅 訴訟代理人 倪顯宗
袁文中 被告空軍第一後勤指揮部法定代理人 蔡進精 (送達處所:同上)訴訟代理人 陳怡睿 (送達處所:同上)
鍾仁凱 (送達處所:同上) 郭冠麟 (送達處所:同上) 陳振愷 (送達處所: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工程法庭法官林昶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