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7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73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彩蝶別墅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正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俊宏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廖俊宏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若無法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廖俊宏之建物謄本(建物座落新北市○○區○○路○○○巷○○弄○○號)。
三、請提出聲請狀底蓋聲請人之管理委員會大小章正本。
四、請釋明具體明確之請求金額。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