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243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楊勝浩 債務人 潘雪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陸仟參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六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四一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0‧一六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0‧三二二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陸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六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四一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0‧一六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0‧三二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