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9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95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翁麗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肆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翁麗蕙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3月12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89,412元未給付,其中82,569元為消費款;4,648元為循環利息;2,19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895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翁麗蕙│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82569││3月13日││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