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簡字第2104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2104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99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伍仟肆佰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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