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711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11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71183號債權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代理人丙○○債務人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玖拾玖萬玖仟肆佰陸拾柒元,及其中(一)新台幣壹佰參拾玖萬壹仟肆佰參拾陸元(二)新台幣陸拾萬捌仟零參拾壹元,分別自(一)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七日(二)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分別按(一)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三(二)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三計算之利息,並分別自(一)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八日(二)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部分均應就逾期欠繳本息部分按日加收原貸款利率百分之五十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書記官凃光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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