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0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鴻信選任辯護人徐崧博律師
劉威宏律師 邱怡凱 律師(已於民國112年7月20日解除委任)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訴恐嚇危害安全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鴻信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對被訴恐嚇危害安全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陳雅菡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