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42號原告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鎮國 訴訟代理人 周侃鋒 被告 韓娥姣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書記官邱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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