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原侵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原侵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性自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原侵附民字第1號原告BK000-A112019(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BK000-A112019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共同送達代收人甲○○被告BK000-A112019B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隆
法官施俊榮法官羅子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儒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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