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8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8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88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錦祥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59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鍾錦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為下開犯行:㈠於民國108年10月16日上午8時43分許,行經苗栗縣○○市○○路○○○○○○號前時,見該處電線桿無人看管,持客觀上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具危險性而可供兇器之破壞剪1支(未扣案),先將該處電線桿旁之裝有綠色接地線之塑膠管毀壞後(毀損部分未據告訴),再將綠色接地線拉出並剪斷而竊取入己(共計0.15公克,價值新臺幣【下同】900元)。㈡其隨即又徒步行經同路段第65
3號對面之空地時(移送書誤載為373號),見地上電線桿係以黑色電線所綑綁,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另基於竊盜之犯意,將上開黑色電線拉出並竊取入己(共計0.19公克,價值50元),欲換取現金花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鍾錦祥已於108年12月6日死亡,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是依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柳章峰法官高御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書記官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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