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598號債權人 顏榮甫 債務人高苑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張宏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參仟肆佰參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哲安附表:編號本金(新臺幣)請求利息期間(民國)年息1101,626元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5﹪2109,115元111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5﹪3124,305元111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5﹪4123,886元111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5﹪5142,012元111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5﹪6132,949元111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5﹪7132,949元112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5﹪8138,817元112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5﹪9123,886元112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