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11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交字第11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交字第116號原告 陳智文 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 張淑娟 訴訟代理人 許綺佑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許慧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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