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審金訴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17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宙股)被告傅佑龍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4月26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徐右家法官姚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書記官賴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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