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苗簡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苗簡字第836號上訴人 賴勝雄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謝文堂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0萬8,42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法定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8,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何松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書記官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