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06號原告雷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啓民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邱秋淵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⒈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美金148,991.58元,以聲請
人聲請支付命令日(101年3月27日)之美金即期賣出匯率
29.62計算,折算為新臺幣(下同)4,413,131元,應繳裁判費44,75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4,258元。
⒉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書記官王奐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