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70號上訴人即原告及反訴被告 黃佩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琇茹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關於本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295元,次查本件關於反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合計為78,900元(計算式:71,295元+7,605元=78,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伍偉華
法官黃淑芳法官張文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書記官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