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4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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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463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榮達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度偵字第1045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張榮達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游皓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欣宜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