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1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1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113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林育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壹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玖仟玖佰陸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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