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8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8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80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高秋華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79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彭高秋華因不滿告訴人 彭麗梅 未提供相關文件,於民國107年7月16日晚間7時20分許,在新竹市○區○○街○○○號新竹市殯葬管理所一心館內,質問告訴人此事,見告訴人持行動電話錄音,竟基於毀損之犯意出手拍打,致該行動電話掉落地面造成螢幕破裂,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起訴之罪名係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沛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宜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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