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11號原告新光洋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奇輝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 律師
黃俊達 律師 鄭淵基 律師 陳思紐 律師 陳妍蓁 律師被告萬客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作舟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 律師
高華陽 律師 方文賢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對於原告提出之準備書狀提出答辯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原告或受原告委任之律師。
理由
一、按對於前二項書狀所記載事項再為主張或答辯之準備書狀,當事人應於收受前二項書狀後五日內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三日前為之,此有民事訴訟法第267條第3項參照。
二、經查,原告訴請被告給付違約金事件,前經本院裁定命被告提出答辯狀,並據被告提出後,原告已於107年3月21日對該答辯狀提出準備書狀(繕本乙份)到院,被告如對該書狀有再為答辯之必要,應於文到後10日內提出準備書狀,以利本院定期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蕙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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