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再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再字第16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許崇瑋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民國105年5月31日105年度審簡字第907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05年度審簡字第9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然本案與前案聲請人所犯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兩罪犯罪時間已超過5年,應重新進行觀察、勒戒,是再予判刑於法不符,故聲請再審云云。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3編有關上訴之規定,是以聲請再審如有違背首揭法定程式者,法院自無庸命其補正,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規定裁定駁回其聲請(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又受理再審聲請之法院,應先審查再審之聲請是否具備合法條件,若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時,即應以其聲請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規定裁定駁回之,必再審之聲請合法,始能進而審究其再審有無理由(最高法院71年度台抗字第139號、90年度台抗字第385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案再審聲請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
5年5月31日以105年度審簡字第9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對上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然未於聲請狀內附具原判決之繕本,揆諸上揭說明,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法定程式,且本院無庸命其補正,即應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國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姵珺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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