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6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鄧鈺霖上列被告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鄧鈺霖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鈺霖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本條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自不得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27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則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即無不合。又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本院110年度聲字第4133號裁定),則其等定應執行刑之基礎,將因本院重新裁定而使原定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之刑。審酌受刑人以陳述意見表向本院表達之意見(見本院卷第97頁),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等情狀,復考量在不逾越前述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內部性界限拘束,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意見略為「因尚有另案,待另案終結,自行申請合併,故不合併」等語,然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之聲請權專屬於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受刑人雖亦得請求檢察官聲請之,然其並無聲請或請求延緩之權限,是受刑人前開意見自無理由,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張意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脫逃①竊盜②行使偽造私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①有期徒刑3月②有期徒刑3月(共2罪)犯罪日期109年11月15日110年4月6日110年4月7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671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729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711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998號110年度中簡字第1341號110年度簡字第924號判決日期110年5月31日110年6月28日110年9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998號110年度中簡字第1341號110年度簡字第924號確定日期110年7月1日110年7月27日110年11月2日得否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5233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0354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2910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更字第3902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編號45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共6罪)犯罪日期109年12月13日110年4月7日、110年4月14日、110年4月18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1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89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956號110年度易字第1653號判決日期110年9月24日110年11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956號110年度易字第1653號確定日期110年10月26日110年12月14日得否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4630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6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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