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99號聲請人 張玉匙 即收養人聲請人 林育辰 即被收養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法院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由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廿八條第一項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此亦為非訟事件法第五條所明定,是以,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即應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收養人之戶籍地及住所均於臺北市○○區○○路一段三九巷一二0弄一號二樓,此有聲請人所提之戶籍謄本及聲請狀在卷可稽,復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按。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為此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敬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書記官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