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99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江嬌容 相對人 林金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金瑞於民國102年8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 林金連 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9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2年8月13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債務人林金連於101年10月16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400,000元,於102年8月20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800,000元,均有約定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林金連上開新臺幣400,000元之借款,自103年7月1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上開新臺幣800,000元之借款,自103年11月2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於103年12月16日通知相對人林金瑞及債務人林金連,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及債務人逾期均未為陳述。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3年度司拍字第9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南投市│ 牛運堀 ││446-59│建│89│全部│林金瑞│└──┴───┴────┴────┴────┴────────┴─┴─────────┴──────┴──────┘┌────────────────────────────────────────────────────────────────┐│附表:建物103年度司拍字第99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1933│祖祠路395號│牛運堀段446-59│住家用、鋼筋混│一層:30.02、二││全部│林金瑞││││││地號│凝土造、3層│層:43.21、三層│││││││││││:46.98、騎樓:1│││││││││││3.89、合計:1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