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14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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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1425號
原 告 甲○○
樓
一、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乙○○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
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馬正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