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0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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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065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126條定有明文。據此,若非發票人,即無支付票款之義務。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發票人為 林莊喜 ,非甲○○,債權人對非發票人,主張償還票款並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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