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0號
聲請人 陳智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0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號
(新臺幣)
1
鈺電通建設開發
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
南嘉義分行
113年8月10日
154,550元
FC8489792
陳智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