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0號

聲請人 陳智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0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新臺幣)

1

鈺電通建設開發

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

南嘉義分行

113年8月10日

154,550元

FC8489792

陳智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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