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264號原告己○○被告丁○○
戊○○乙○○甲○○丙○○上列被告等因損害債權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 林念祖
法官柯志民法官周玉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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