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9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9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93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3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甲○○因犯竊盜、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上開案件判決書2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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