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繼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繼字第23號聲明人即繼承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明人聲明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來台資料、照片。
二、被繼承人與聲明人間『書信往來』及可明確辨識兩造之『合照照片』資料。
三、被繼承人『探親照片』、『探親時間』及『祖譜』資料。
四、被繼承人『匯款』予大陸地區親友之單據或證明。
五、陳明聲明人如何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並提出相關證據。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書記官黃惠閔